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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细则难产背后:控风险VS保增长

2008.10.30 10:26 -
  就在银行围绕央行的“房贷新政”讨论细则的时候,银监会下达的一纸通知让本不平静的市场再起波澜。

  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透露,银行已经收到银监会下达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外,其余情形均继续严格执行2007年央行和银监会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银监会在通知中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做好尽职调查,根据有效证明加以甄别,并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比例;要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责任,严肃查处通过假权证、假按揭、假首付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政策侧重点不同?

  按照10月22日央行公布的政策,自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央行规定,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央行还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对比上述两份通知,银监会的通知实际上是将20%首付款以及贷款利率优惠适用范围限定在了“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情形内。

  央行22日晚间发布该政策时称,金融机构将会在10月27日前完成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但直至28日晚间,鲜有几家银行对外公布房贷细则,仅有的一家农行在公布细则之后突然又表示暂不予公布,原因是监管部门有新要求。

  央行相关部门人士就上述问题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对于银监会向银行下发通知一事不予评论,称具体细则还需由银行自己制定。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银行不一定会因此为难,因为操作上并没有对立之处。

  “实际上是在央行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收紧了’风险。”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如此看待银监会的上述要求。

  兴业银行 资金营运部宏观分析师鲁政委认为,央行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经济过度波动,有鼓励银行开展房贷业务的意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房地产行业崩盘,而银监会的着眼点更多在于银行的风险防范。从短期的政策目标上来看,可能侧重点略有不同,但长期的侧重点肯定都会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此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8年第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提出,要继续把信用风险防范作为当前银行业主要任务抓紧抓好。在银监会此后的专题会议上,刘明康还指出,要研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两个热点话题

  早在银监会下达通知之前,市场上已经掀起对央行“房贷新政”的争议,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对于“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该如何界定,对此监管部门并未作出过公开说明。有市场人士提出,监管部门应当对上述概念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不过,上述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对于上述概念不应由监管部门出台统一的规定,而应当由各家银行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来制定细则,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政策的导向就可以。

  该人士表示,定义“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这些概念,由监管部门乃至于某家银行总行来统一出台规定都不切实际,监管部门只能出台政策导向,各家商业银行总行出台相应业务细则的大框架,下面分支机构乃至客户经理在此基础上应有更为具体的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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