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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10月9日,浙江水晶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聘请了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浙天会审【2008】2421号《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水晶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截至2008年9月24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978.03万元”。

  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白树锋、郑榕萍,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水晶光电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水晶光电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该事项” 。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978.03万元” 。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章、沈国权、杨鹰彪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截至2008年9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978.03万元,系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二、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天会审【2008】2421号签证报告,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一致。

  三、本次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以6,978.0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08)006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份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9元,募集资金扣除上市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235,161,5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8】106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1,320万元,计划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的需求,公司将按照经营需要及相关管理制度,将超额部份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份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份共计2,196.15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白树锋、郑榕萍,对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除投向年产1.2亿片(套)红外截止滤光片及组立件技改项目等四个项目共21,320万元外,超额部分2,196.1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该事项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之规定,对该公司拟进行的上述募集资金运用无异议”。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超额部分共计2196.1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章、沈国权、杨鹰彪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关于将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他们认为:“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本次发行情况,结合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份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意公司将超额募集资金部份2196.1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08)007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70万股,发行价格为15.29 元/股, 募集资金扣除上市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235,161,500元,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9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 【2008】106号”《验资报告》。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公司通过了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超额部分共计2,196.1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最后募集资金为21,32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07021229200008886 截止2008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187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亿片(套)红外截止滤光片及组立件技改项目、年产100万套单反数码相机用光学低通滤波器技改项目、年产1.2亿片可拍照手机用光学窗口片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的方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存放8000万元募集资金,其中:4000万元为6个月期限(存单共2张,第张存单金额2000万元,存单号:00099528#、00099523#)、3000万元为6个月期限(存单共3张,第张存单金额1000万元,存单号:00099529#、00099527#、00099526#)、1000万元为6个月期限(存单共2张,第张存单金额500万元,存单号:00099524#、00099525#),上述存单自2008年10月10日开始。

  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的存单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030154500004785截止2008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2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亿片光学读取头分光片及高反片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的方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路桥支行存放1000万元募集资金,该存单共2张,期限6个月,每张500万元(存单号:0013883#、0013884#),上述存单自2008年10月10日开始。

  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的存单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树锋、郑榕萍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08)008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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