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百大增资扩股的公告》,现对公告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江苏百大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的说明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大”)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江苏百大增资扩股事宜提供价值参考。评估过程中,确定的评估价值类型为:
市场价值,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和收益法,在综合考虑两种评估方法并结合企业的情况,经分析判断,取成本法结果作为最后的评估结果,并出具了《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2008〕亚评报字第B-P1-10号)。2008年6月30日江苏百大账面净资产为8,874.46万元,根据评估报告,2008年6月30日江苏百大净资产的评
估值为
人民币31,553.10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额为22,678.64万元,净资产增值率为255.55%。增值主要原因:由于评估基准日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市场同类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格较江苏百大原土地招拍取得成本上涨,用现行市场价值代替历史成本,从而使江苏百大开发用土地评估增值22,669.42万元。
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评估基准日:2008年6月30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于江苏百大2007年度净利润情况的说明 江苏百大2007年度经
审计后的净利润为-912万元,本公司持有江苏百大4,100万元出资计41%的股权,按持股比例41%计算,归属于本公司享有的净利润为-374万元。在《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大增资扩股的公告》中所披露的江苏百大净利润数据-374万元为江苏百大2007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本公司享有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
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08-02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本次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0月1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为获得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西部”)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向流通股股东安排1,872万股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付3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8月21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为2006年9月22日,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为2006年9月25日,公司股票于2006年9月25日恢复交易。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事项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华夏西部承诺: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12个月届满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其它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华夏西部特别承诺 由于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之前上述两家股东所持股份不能解除司法冻结,为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应执行的对价股份,其中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650,000股、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垫付130,000股。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及孳息,或者取得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2、承诺履行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上述承诺。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确认单,2007年4月,个人股东郝琳通过法院裁定过户方式获得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万股股份。
2007年9月19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郝琳分别向华夏西部偿还垫付股份对价650,000股、130,000股,合计780,000股。
三、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至今,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遵守《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 “作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发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转让行为,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出售解除限售股份计划及信息披露的承诺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暂无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本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六、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8年10月14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7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具体如下: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八、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昆百大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昆百大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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