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部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下称“备忘录”),若上市公司业绩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年平均水平或为负,则该期授予的股权激励失效。
备忘录对上市公司业绩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同时,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标签:会计 期权 上市公司 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