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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 、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 品、宝康债券 、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 增值、华夏现金 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 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 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 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 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 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 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 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 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 主题、华夏优势 增长、信诚精萃 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 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 、富国天博融通领先 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 优选、长城品牌 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 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 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信添利、宝盈资源 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 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华丰收 债券、博时特许 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 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7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3)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982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

(6)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 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钱庚旺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624400

传真:(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6888

公司:www.gyzq.com.cn

(22)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

公司:www.ghzq.com.cn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 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询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837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axzq.com.cn

(2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021-6886511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1)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831662、(0510)82588168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东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3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393-1259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 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0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和下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20亿份,下限为10亿份。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不得超过2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九)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



  100万(含)—500万

  0.4%



  5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8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8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8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8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11年3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8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8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11年3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1%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3、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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