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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2008-032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9日上午9:30在上海源深体育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5人,代表股份2,008,789,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0439 %。公司副总裁徐辉同志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关于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对于议案(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公司收购上海世博演艺中心40年经营权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获通过的以下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公司收购上海世博演艺中心40年经营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842,481股,意见如下:

  同意:74,327,395股,占99.3118%

  反对:76,779股,占0.1026%

  弃权:438,307股,占0.5856%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08,789,402股,意见如下:

  同意:2,008,263,992股,占99.9738%

  反对:76,779股,占0.0038%

  弃权:448,631股,占0.0224%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金诗晟律师见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0日
标签:上海 收购 
品种:(600832)东方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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