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7版)
6、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
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集中申购费率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适用如下费率:
集中申购金额(元)
集中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500万1.2% 500万≤M<1000万0.3% M≥10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七)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和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集中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 1.000元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集中申购费的优惠。
集中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集中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集中申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中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集中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集中申购份额 = (98,522.17+50)/1.000 = 98,572.17份(八)集中申购的确认与注册登记1、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 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注册登记机构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登记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因未进行份额托管等原因产生的在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自动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
3、基金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拆分,使得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本基金将根据拆分比例计算原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拆分、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T 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日常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500万1.2% 500万≤M<1000万0.3% M≥1000万每笔1000元 日常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0.5% 365-7290.25% 730及以上0%
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汇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 10,000元1.5%9,852.22元147.78元1.000元9,852.22份 10,000,000元1000元9,999,000元1000元1.000元9,999,000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赎回净额 10,0001.000元100天0.5%50.00元9,950.00元 10,0001.000元500天0.25%25.00元9,975.00元 10,0001.000元800天0%
0元
10,0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以及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间进行灵活配置,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争取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
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
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
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
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应用“易方达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市净率、预期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筛选出价值股评价指标位居前2/3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备选库。如果由于股价、企业的收入及收益预期、价值股评价指标的排名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基金持有的股票已不在本基金的备选库中,基金需在半年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本基金备选库中选择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价值型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股票:
(1)即将走出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对于处于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市场往往十分悲观,股价可能出现超跌。本基金将加强对行业的前瞻性研究,在行业盈利改善前,选择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低估值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的利润率是判断公司核心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指标,本基金还将从公司的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生产技术水平及
设备先进性、
营销战略及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竞争能力的持续性进行评估。
(2)隐蔽资产类股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准确反映公司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包括公司持有的股权、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税收结转等,而且市场也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价值给予正确评估。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研究,采取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正确评估公司的资产价值,同时分析企业出售资产或被其他企业
收购的可能性,选择企业基本面良好并且公司价值有可能被重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3)成长性被低估的股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市场仍按历史成长率对公司进行估值。随着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布,公司股价将回到其合理的水平。
(4)从困境中复苏类股票:公司经营面临困境,而且公司正在采取措施努力改变现状,包括大股东
股权转让、进行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变更
管理层、变更主业等,但是公司股价并没有反映出这些有利的变化。
(5)防御类股票:主要包括企业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裕、股息回报率较高、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当经济处于衰退中或市场处于熊市中,此类股票往往为投资者所青睐。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企业经营效益以及股票预测收益率的变化,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3、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a.平均久期配置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
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
指数、
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固定收益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组合的平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总体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固定收益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在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投资。
随着国内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
更多固定收益新品种和新交易形式将增加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的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价值指数收益率X60%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X40%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
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价值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1.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决策依据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①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构造投资组合,并持续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2.投资交易程序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
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处理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原
基金科汇 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业务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披露原则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一)市场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下转C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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