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二○○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8年9月18日发出,会议于2008年10月8日上午9:00在
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 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5%。无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与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尉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告》刊登在2008年9月18日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和《
证券时报》上。
经与会股东现场表决:同意9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
德棉股份 有限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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