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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网电价调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浙江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于近日下发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8]263号),自2008年8月20日起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现将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浙江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0.025元(含税,下同)。电价调整后,公司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

单位:元/千瓦时



  企业名称

  调整后上网电价

  调整前上网电价



  台州发电厂1-8号机组

  0.4767

  0.4517



  萧山发电厂

  0.4595

  0.4345



  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0.4521

  0.4271



其中:台州发电厂1-8号机组上述上网电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4689元。
2、浙江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自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3、浙江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调试电量临时上网电价调整为0.4072元。
按照2008年公司发电企业预算指标测算,上述电价调整预计增加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1.4亿元。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7日
标签:电力 物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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