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矿业权价值揭示开发风险深沪
交易所规范
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披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信息披露,深沪交易所今日同时发文,对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披进行规范。
深交所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新备忘录针对目前
市场高度关注的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
深交所备忘录明确了上市公司取得矿业权时,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交易、投资事项等公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具体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备忘录还特别关注到上市公司勘探、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是上市公司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基础,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详细披露。
为反映矿业权相关资产是否达到生产状态,深交所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列表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涉及有关报批事项,包括:项目立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情况;环评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获得安全生产部门批复情况;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等证照获得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复情况等等。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矿产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为充分反映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获准、开采、
销售等环节所蕴藏的风险,深交所备忘录列举了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相关风险因素,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失败风险;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安全生产的风险;产业结构调整、少数客户依赖、矿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等等。
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矿产资源资产、利润构成、风险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及时、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原因和该事项的影响。
上交所今日发布第十八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
估值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指引》提出,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
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
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皆应按要求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上交所《指引》对矿业权的价值、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也做出要求。《指引》表示,上市公司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可采储量、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足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结合公司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并且,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
机构评估;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的证明文件。
上交所《指引》规定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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