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和
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
市场融资。
根据《意见》,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于拟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以及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所提出的融资申请,将予以优先审核。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鼓励全国其他省(市)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灾区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复重建物资、
设备等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
《意见》提到,适当减免灾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
在拓展多渠道资金募集方面,《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和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区的企业通过
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鼓励金融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灾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
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意见》指出,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
基金、
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
在基础保障方面,《意见》支持证券期货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帮助灾区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加强灾难备份中心、中心机房等建设,强化对交易、结算、
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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