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李伟:

  经我会查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与担保等违法行为,你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实施10年市场禁入。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王瑾,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0140)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8月8日
标签:甘肃 科技股 市场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