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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跨国公司污染需“全民环保”

  毕舸

  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说,近期环保部门对130家曾经上过环保黑名单的跨国企业进行督察,发现大部分企业已经整改,但有几家公司仍然对中国的环境法律置若罔闻,数次被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这位发言人批评说,近年来,屡屡有一些拥有较好环保口碑,甚至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从近年来国内沸沸扬扬的“海南金光毁林事件”、“肯德基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件”可以看出,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个修饰词,哪怕是所谓的跨国公司、百年老店,在监管薄弱的软环境中,其企业良心是靠不住的。企业更多的是在挖掘“创造利润”的来源,它只服从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一直要到强力执法叫停的边界才平息。

  靠政府?事实已多次证明,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看得见的利益”时,比企业还要着急,还要不顾一切。它经常会陷入“斯多葛学者们所追求的幸福模式”中,即为了找到设定的“幸福”,任何不同的立场都要被悬置。

  还有没有第三条道路可以供我们选择?让我们听听美国法学家威廉·弗崔尔在《可持续环境法》中说的这段话:“环保社团一直是确定公众价值、私人民事权利以及发动公众舆论方面的改革发动机。这些社团是富于创造性的源泉。民间环保组织不仅通过他们的出版物,而且通过他们对公共舆论和政府的影响,在确定改变环境的议程、发起保护自然的运动方面起着领导作用。”

  环保,作为公共事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公众应该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曾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议的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这股本应是环境治理中最可靠、最广泛也最坚韧的力量却常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积极开放、培植环保领域的公民自治组织和工作团体,已成为环保事业中刻不容缓的关键环节。必须看到,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各项公共事务、表达公共诉求的方式不再是“原子化“状态的个体形式,而是以各种不同利益、诉求、行动等组织起来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这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参与成本,并能因参与者的广泛性而有效突破不同领域的专业限制,从而实现无障碍的民意表达和公共治理。

  近10年来,环保领域可以说是公民组织参与最为活跃的领域,相关法规对此也有涉及。要消除形形色色的环境污染,政府、社会应形成如下的价值共识:大力发展各种不同范畴、不同定位、不同诉求的环保公民组织和工作团体,利用民众“无所不在”的社会优势、自发自利的利益诉求、服务社群的公益热情来开展工作。并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上,具体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细则,以此来改变传统治污事业中的力量不对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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