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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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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6日的通报,证监会查处了首例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做出了证监罚字(2007)3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请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根据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
律师解答:证监会作出的该处罚是依据《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和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根据2007年3月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周建明在本案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进行认定。
问题:什么是虚假申报?如何界定虚假申报行为?
律师解答: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
(1)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2)行为人作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3)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还有哪些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根据《证券法》第77条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规定,操纵市场行为包括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约定交易操纵认定、洗售操纵认定、其他手段认定。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洗售操纵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其他操纵市场的手段是指《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指下列类型:(一)蛊惑交易操纵;(二)抢帽子交易操纵;(三)虚假申报操纵;(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五)尾市交易操纵;(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问题:对该类案件是否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
律师解答:根据《证券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在本案中因周建明实施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可以向其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因此,对操纵市场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目前在立案阶段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可以发现,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10点41分至11点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 ”的股票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4分的26分钟内全部撤单,当天大同煤业最高价为10.65元,最低价为9.94元,收盘价为10.02元,很明显,该股价已因周建明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冲向虚高,人为造成了该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而周建明借机在10.36元左右拉高卖出,非法获利。在此期间对该股票发生交易而遭受实际损失的投资人,即可向周建明主张权利。但在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中比如损失计算、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还是没有非常明确的审理依据。
问题:周建明案对证券市场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该案件的查处,标志着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对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无疑会有积极意义。
(以上问题均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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