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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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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7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同时设立了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07年8月13日至8月14日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公司根据社会公众的评议、宁波证监局的检查结果,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检查了公司上市以来的运作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根据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宁波新海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公司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为股东谋利益、回报股东的宗旨,按要求在公司规范治理方面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公司近期“三会”记录存在不完整的情况,部分资料未以原件归档保存,部分会议记录过于简单。
整改内容:上述情况系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
整改措施:公司将“三会”资料重新整理装订,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规范日后的“三会”会议记录,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将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过了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的10%,但公司于2007年4月14日召开的二届七次董事会上才审议通过《关于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07年5月9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07年7月12日召开的二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湾新区征地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的议案》,但公司已于2007年6月13日与慈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06年已签订但未履行),购买杭州湾新区169.1亩土地作为三个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的实施地,并分别于2007年4月18日和2007年6月29日共支付3304.214万元土地款。
同时,对上述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公司均未及时披露。
整改内容:公司相关人员对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
整改措施:公司已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意识,杜绝类似的情况的发生。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标签:交易所 上海 上市公司 深圳 投资者 网络 证监局 证券交易所 证券时报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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